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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一节 涉爆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 安全管理机构由企业法人、矿长(经理、厂长)、分管安全的副职、保卫机构负责人、爆破器材储存库负责人、井下爆破作业负责人等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要求,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2、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部署的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工作,结合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予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3、加强本单位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严格各类涉爆人员的审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内部安全。 4、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和清退各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5、加强储存库(区)的建设和安全防范,落实储存库“六防”和库区“四防”安全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6、依法经营。不发生非法生产、购销、储存等违法行为,不发生爆炸物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超量储存等问题。
第二节 爆破作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工作职责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治安保卫机构工作职责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治安保卫机构的组成 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由所在企业任命,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保卫机构应由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卫业务、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敢于坚持原则,且年富力强,无犯罪记录的人员,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后组成。 二、治安保卫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卫工作的要求。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岗位职责。 2、加强本单位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严格各类爆破作业人员的审查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持证上岗。 3、严格落实值班巡守和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检查制度,落实储存库“六防”和库区“四防”安全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4、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和清退各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5、不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熟悉掌握突发事件预案和应对措施。发生爆炸事故和案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 6、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八项制度”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八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1)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2)“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日清月结领取清退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 (3)“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 (4)、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日清月结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填写。 (5)“六种簿册”由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按职责编写页码,填写字迹必须工整、认真,不得涂改、撕页和乱写乱画。严格按规定保存两年备查。
2、爆炸物品领取审批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2)爆破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3)爆炸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核对无误后,必须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日清月结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4)《爆炸物品领料单》由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保管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爆炸物品的当班爆破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爆炸物品的凭据。 (5) 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炸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爆炸物品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3、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1)购买或配送爆炸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交接。 (2)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3)保管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上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通过“IC卡”发放。爆破员凭“爆破员IC卡”领取爆炸物品,人、证、岗、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出库后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日清月结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4)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5)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日清月结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日清月结登记本》或单独存入爆破员专用爆炸物品储存箱内,次日继续使用。
4、爆炸物品使用清退管理制度 (1) 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后,应立即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禁止乱丢乱放或交于他人携带保管。 (2)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有专职爆破员实施,任何人未经培训不得使用、接触爆炸物品。 (3) 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必须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拒爆情况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未爆雷管及时收回。 (4) 安全员对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一炮三检”制度不落实的,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领取使用清退数量不符的,安全员、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签字。 (5) 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应如数退回库房,由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日清月结登记本》规定栏中签字。储存库或井下配有专用爆炸物品储存箱的,爆破员可以单独存放并采取安全措施保管好。禁止交于他人保管或库外保管。
5、储存库值班巡守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属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防护看守,确保仓库安全。 (2)使用单位储存库值班人员必须配备3人以上,经销单位值班人员必须配备8人以上。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 (3)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和周界报警三大系统必须处于良好状态,24小时全天候实施监控。发生故障,及时抢修,并做好防范工作。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库区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按内容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衣服进入库房。 (5)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因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领导及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6)认真搞好交接班登记,每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下一班未接班,当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6、储存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 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及时通风,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要求。不得超库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予以销毁。 (2) 值班巡守人员坚持每日对库区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3) 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对保管、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每周检查不少于二次。注意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保管员、值班巡守人员日常反映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库房“六防”、库区“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4) 涉爆企业负责人(矿长、经理)每周对储存库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对安全主管人员、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 涉爆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填入《安全检查登记本》。
7、爆炸事故案件报告制度 (1) 爆破作业单位应制定重大突发事故案件应急处置予案,并不断强化演练。 (2) 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室应配备通讯工具,保持畅通。技防设施应与公安机关联网。 (3) 发生盗抢爆炸物品险情时,应在自行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立即报告“110”。 (4) 发现储存库起火,在第一时间可采取措施动用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如判断有爆炸可能时,应立即组织库区人员及时疏散,紧急避险。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值班巡守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加强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防范,不得擅离职守,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8、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集中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的范围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从事涉爆岗位。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每年一次复训具体实施。年度审验过程应及时对涉爆岗位无证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并报市级公安机关适时组织培训考核。 (3)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经常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文件、规定、意见和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岗位职责和治安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4) 涉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爆破作业单位、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三级审批机制。严格审查,确保涉爆从业队伍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对已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动态,对确实不再适合从事涉爆岗位的,应及时予于调整并上报公安机关收回有关证件。
第四节 爆破作业单位“八类人员”岗位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1、爆破员岗位职责 (1) 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 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 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4) 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按规定程序审批、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并准确核对品种、数量,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和《爆炸物品日清月结领取清退登记本》签字。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携带。 (5) 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起爆过程严禁明电接线,严格按规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充填、网络连接和起爆符合要求。爆破后及时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未爆雷管、残药应及时收回。严禁违章操作。 (6) 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接受安全员、班、队长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爆破器材和爆破环境,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作业。对领取的爆破器材实行全过程管理,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如数退回库房。不得转交、丢弃、私存、销毁或送于他人。 (7)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安全员岗位职责 (1) 安全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 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 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4) 对爆破员申领及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批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与生产所需相符、对爆破员使用过程的爆破器材使用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清退数量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建议。 (5) 对爆破现场的安全条件、炮眼深度、装药量、使用炮泥充填、起爆数量、残盲炮及现场的安全警戒,实行严格监督。确保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保证安全。 (6) 负责对爆炸器材出库、入库、领取、清退手续的检查和监督,对使用的爆破器材质量进行安全把关。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各种作业。 (7)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3、保管员岗位职责(1) 保管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在本单位储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 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 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规定的储存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储存的特殊要求,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容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严禁与其他物资混存、严禁发放过期失效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 (4) 严格依据《爆炸物品领料单》,做好爆破器材的发放工作。爆破器材入库、出库要认真核对品种、数量并验明质量,并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和《爆炸物品日清月结领取清退登记本》,督促爆破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签字。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手续不全,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未分开携带或非专职爆破员领取,相关人员未签字,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或入库。 (5) 严格遵守出入库清点、登记和检查要求,每次爆破器材出库、入库都要及时登记,每日进行一次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每月进行一次月结,做到爆破器材每月入库数、出库数、库存数账物相符。如有不符,应认真核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 熟悉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POS机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出库、发放和清退工作。发放爆破器材,由纳入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地专职爆破员凭IC卡领取,做到人、卡相符。按规定时间完成数据信息上报和录入工作。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因操作不当导致不能使用或发生账物不符,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库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对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报告,立即整改。 (8)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4、押运员岗位职责(1) 押运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运输、装卸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 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运输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运输的特殊要求。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 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线路、行车速度行驶,中途住宿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在指定地点停车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 负责爆破器材装卸全过程和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得押运,运输途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到达运输目的地,应认真核对爆破器材品种和数量,搞好交接签字。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5、值班巡守人员岗位职责(1) 值班巡守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仓库区安全防范直接责任人。 (2) 坚持24小时全天候双人值班,提高警惕,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确实做好防盗、放火、防破坏工作。值班期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点加强安全防范。 (3) 坚持出入库查验,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入库区要验明证件,及时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服装进入雷管库。 (4)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库区符合“四防”,即“人防、犬防、技防、物防”,对库区围墙、库房门窗、消防、防避雷设施、视频监控、红红外报警和周界报警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予以修复,不得拖延。发生盗抢和丢失案件、事故,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110”。 (5) 严格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交接登记本》,搞好交接班。下一班未接岗,本班不得离岗。 (6)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6、爆破器材驾驶员岗位职责(1) 爆破器材驾驶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运输过程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 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运输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运输的特殊要求。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 协助押运员做好爆破器材装卸全过程和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保证运输车辆良好状态,不驾驶病车、故障车从事爆破器材运输,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得运输。运输途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 运输途中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饮酒、酗酒,不得擅自改变行车时间、行车路线、不得在城镇或居民稠密区停留, 中途住宿应协助押运员搞好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发生。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7、涉爆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岗位职责 (含仓库负责人、民爆服务站站长)
(1) 涉爆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 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储存、押运、爆破及安全防范要求。 (3) 负责对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和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爆破器材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存库“四防”和库区“六防”落实到位。 (4) 加强各类涉爆岗位人员的管理与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内部人员不发生爆破器材外流、丢失或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盗抢案件和爆炸事故。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及时提出建议调离。 (5) 对管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涉爆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6)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8、涉爆企业法人岗位职责(含矿长、经理、厂长)(1) 涉爆企业法人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依法经营与管理,自觉做到遵纪守法。 (3) 加强爆破器材各环节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储存库的建设和爆破器材使用的安全管理,把安全防范的各项规定、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外流、 丢失、被盗和各种安全事故。 (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治安保卫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 加强涉爆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技能的审查,认真搞好企业内部的培训,对未取得资格证的涉爆人员,及时报送公安机关组织培训。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6)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 民用爆炸物品六项登记簿册的使用与检查
六项登记簿册分别为: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值班巡守交接登记本和安全检查登记本。 1、 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制度,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项登记业务涉及押运员、爆破员和保管员。 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 年 月 计量单位: NO
时 间:纪录购买爆炸物品的入库时间或本公司(矿)爆破作业单位领取爆炸物品的时间。 物品来源及去向:指本公司(矿)从何处购买的爆炸物品;本矿入库后的爆炸物品何单位(工队、班组)或人员领取。 生产厂家:指购入的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名称。 入库数:指购入的爆炸物品的数量。 出库数:指本公司(矿)各个爆破作业单位(工队、班组或人员)每次领取的爆炸物品的数量。 库存数:指入库数核减出库数后的账面剩余数量,与实际库存必须一致。 押运员签字:指民爆经销公司配送员或本单位押运员对入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核对无误后必须履行的签字手续。 领取人签字:指本单位爆破员爆破作业领取爆炸物品品种、数量核对无误后必须履行的签字手续。 保管员签字:指配送、购买的爆炸物品入库或领取的爆炸物品出库品种、数量核对无误后必须履行的签字手续。 检查重点:实行日清月结,账物必须相符;配送员、押运员、保管员签字必须实名制,不得代签。 2、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 严格执行《工业雷管编码登记制度》,登记的雷管编码必须与《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实际的出库数量相一致。本项登记业务涉及保管员和爆破员。 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 单位名称: 发放时间: 年 NO
如实填写雷管箱编码序列号和雷管盒编码序列号。由保管员签字。 依据《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上雷管出库的实际数量和雷管号码,在《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中,纵栏0--9表示雷管流水号的十位数,横栏0--9表示雷管流水号的个位数。每盒雷管100发,其流水号00号--99号。爆破员依据领取的雷管数量及相应的流水号,在相对应的空格栏中逐号填写,左斜格注明领取时间,上方填日期、下方填月份,右空格签领取人的姓名,不得漏填。 检查重点: 《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登记的雷管出库的实际数量必须与《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中登记的数量一致。 雷管箱、盒号必须如实填写,领取雷管的流水号必需登记在《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表中相对应的格中,领取人注明领取时间,本人逐格签字,不得漏格。他人不得代领、代签。
3、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当班爆破员完成井下爆破作业任务后,应将剩余爆炸物品如数退回地面民爆储存库,严禁井下存放。《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登记的领取品种、数量由爆破员填写,实际使用品种、数量由安全员填写,当日(班)退回库房的品种、数量与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验明后由保管员填写。
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
检查重点: 《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登记领取的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必须与《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的数量一致。 使用数量由安全员监督并签字,绑定安全管理责任。 退库由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后,保管员签字。 退库的爆炸物品允许库内做暂存处理或经POS机刷条码(号)再入库次日重新发放。 4、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 民爆储存库(区)属治安防范重点部位,必须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携带各类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对进入库区车辆、人员必须验明身份,认真登记。本项登记业务主要涉及值班巡守人员。 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情况登记
NO 检查重点: 值班巡守人员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 对进入库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审查,登记填写工整,登记内容不漏项。 入库时间与出库时间的填写精确到分钟。 5、值班巡守交接登记本 民爆储存库(区)属治安防范重点部位,必须严格落实《值班巡守交接制度》,值班巡守人员应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值班巡守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三人,大型储存库值班巡守人数配备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一般增至5—10人。
值班巡守交接登记
值班实行三人守库、两人值班,其中一人坐班,红外报警器、视频监控器和周界报警系统24小时开机,对储存库(区)实行全天候监控。防护犬库区夜间放养。不得脱岗、离岗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熟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予案。当班情况应及时填入“当班情况记载”。 检查重点: 值班人数符合规定要求,在职在位,熟悉职责,无脱岗、离岗现象; 掌握技防系统的操作和使用,全天候开机监控并处于良好状态,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熟悉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填写工整,字迹规范,无漏项漏填现象。
6、安全检查登记本 企业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体,企业法人、矿长(经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存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整改。每次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备查。
安全检查登记本
检查重点: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负责人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检查次数不得少于相关规定; 每次检查做到有检查时间、有检查内容、有隐患记录、有整改意见、有整改结果; 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改的同时,有相应的加强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 第六节 爆破器材的检验、销毁与同库存放规定 一、爆破器材的检验 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对新人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3、 经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 二、爆破器材的销毁 (一)爆破器材销毁的基本安全要求 1、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 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账及档案。 3、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4、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5、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6、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7、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二)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2、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3、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6、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入土中销毁。 9、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应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 10、 销毁爆蔽器材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11、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 12、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 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 13、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燃烧。 14、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15、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做完和全体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 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 16、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发现未完全燃烧的爆破器材,应从中取出,另行焚烧。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 焚烧场地可用水冷却或用土掩埋,在确认无再燃烧的可能性时,才允许撤离场地。 17、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 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 18、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三、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一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表二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规定
注:①“+”允许同库存放。 ②“—”不允许同库存放。
表三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规定
注:①“+”允许同库存放。 ②“—”不允许同库存放。
第七节 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登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
说明:企业申请备案时,除向公安机关提交本表外,还应提供企业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并加盖企业印章。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登记表
说明:企业申请备案时,除向公安机关提交本表外,还应提供企业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并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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